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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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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确定:法定监护人由法律确定;指定监护人可以由法院指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
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方法: 一、八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一般为其父母,若父母已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有监护能力按顺序担任; 2、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监护人一般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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