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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夫妻双方可以协议一方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如果是单纯的一方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是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公证后具有更强法律效力,一般无法反...
夫妻一方自愿放弃房产声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弃人的身份信息和放弃具体事项,最后签下本人的名字和日期即可生效。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一经做出便发生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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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在协议里明确放弃,类似于把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另一方。同时,离婚协议上约定的房产等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经双方协商签字,民政部门备案,是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如果涉及过户的问题,可以据此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过户,同时也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但离婚一年内,一方反悔的,还可以协商或诉讼主张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否受支持要看法院。
首先,夫妻双方可以协议一方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如果是单纯的一方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是可以去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公证后具有更强法律效力,一般无法反悔。其次,房屋因登记产生对外效力,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对外来说,在房管所登记的人才是房屋所有权人。在此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登记人购买房屋,那么买卖合同有效。真正的权利人无法主张返还房屋。最后,建议放弃权利的一方,提交所有权人表示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申请注销登记。
可以通过协议来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获得的财产权利,夫或妻一方的放弃行为,是否影响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其行为效力如何判定。在审判实践中,因法律规定的不甚具体明确,也因相互交叉的法律规定不相统一,导致各地法院及法官之间对这种行为效力的认定不相统一。笔者对此谈点粗浅看法,只作抛砖引玉,与同仁商榷研讨。目的在于统一执法观念,统一执法标准,在于完善发展法律。因为权利是动态的,权利是发展的,与之相应的社会价值观念和法律权利观念应当是相互适应的。最终达到以权利的发展观来平衡公民的客观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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