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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 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三...
《解释(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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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根据劳动部颁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部劳部发[1996]3 54号文件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它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变更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不愿意回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教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教育局批准,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如果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当地教育局批准就擅自离职的,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 2、停薪留职协议书的内容有:在停薪留职期间,教育局停发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停止享受劳保福利等待遇; 3、教师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费用;停薪留职期间按期缴纳费用的职工可计算连续工龄; 4、在停薪留职期满前即未办理复工手续,又未办理辞职、调动手续的,待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可按自行离职处理,并发给离职证明书;停薪留职期限,由教育局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与教师具体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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