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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因以下原因发生转让的,可以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一)股份协议转让;(二)司法扣划;(三)行政划拨;(四)继承、捐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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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实际转移的问题,也就是受让方何时取得身份的问题。转让的生效要件,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大致有三种观点: 1、工商变更登记说。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转移。 2、股东名册变更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立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 3、通知转移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人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告完成。应当说,第二种观点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识,认为新股东的加入或者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化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才会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而公司因股权转让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只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这种观点属于目前的主流观点。
当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成就时、以及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时,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在下列情况下不能转让: 一、股权转让违反公司章程。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应当优先考虑章程的规定。 二、股权转让违反《公司法》。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的,视为无效。 第三,股权转让违反特别规定。国有股转让需经主管部门批准。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地方政府。如果国有股转让未经批准,也将被视为股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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