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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内容。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
两个罪名关键不同点是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主要是想骗取他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主观上并不想归还或者根本没考虑是否归还;而非法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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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2、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3、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内容。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非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行为人只临时占用投资者的资金,行为人承诺并打算偿还本息。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来看,如果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实际上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也用于生产经营,则更有可能确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如果向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或拆除东墙补充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的经济能力和较强的经济能力,在向公众筹集资金时有偿还能力,或者单位或者个人拆除东墙补充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2、从单位本身的经济能性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如果单位有较强的经济能力,那么在向公众筹集资金,则没有偿还能力,那么非法集资金的公众筹集资金。3、从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犯罪前全部或大部分未归还,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则更有可能设定非法筹集罪;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犯罪前全部或大部分已归还,则设定集资诈骗罪的空间非常小,一般应设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4、从犯罪后的归还能力来看,犯罪人有归还能力,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全部或大部分资金的,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可能性;犯罪人未归还能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未实际归还的,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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