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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收入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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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四)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五)据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六)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 (七)据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八)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 (九)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十一)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 (十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违法行为; (十四)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非法转让房地产的违法行为;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的违法行为; (十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十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转包的转让合同中有哪些是违法行为的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但个别承包、转包经营者打着兴建农业园、生态园的旗号,擅自在所承包的耕地上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或者擅自在所承包的耕地上建起农家院,然后以转包为名实施再转包,在获利后携款而逃。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耕地政策,造成了耕地的严重流失。这种违法行为容易在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出现。
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转让方或转让标的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1.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2.程序上的违规。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3.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在审计评估中具有欺诈行为。4.未按规定要善安置职工。5.未要善落实处理债权债务。(二)受让方的违规行为1.欺诈行为。受让方根本就不具备参与交易资格,没有履行合同和承担责任的能力,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获得交易资格,参与交易并骗取转让方信任,在竞买中战胜其他竞争对手,诱使转让方与其签订转让合同。如果受让方有这样的欺诈行为,最终会导致转让合同根本不能得到履行,这就必然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并最终影响到转让标的企业的发展。2.竞价过程中的恶意串通行为。受让方在竞价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之所以要进人指定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就是想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最好报价,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招标、拍卖过程中,如果受让方在竞价上恶意串通,就限制了买方之间的竞争,就不能发现产权在市场上的真实价值,从而导致转让方被迫接受买方蓄意压低的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社会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是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能够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转让的重要保障,社会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就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审计机构的违规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以指明;(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5)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6)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等。2.评估机构的违规行为。(1)作弊行为。即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与当事人(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不按照评估规则和方法进行操作,对应当进行的评估的资产不进行评估,或抬高或故意压低评估资产的价值,从而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行为。 (2)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在评估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从而导致评估结果失实,不能准确反映评估资产真实价值的行为。3.法律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1)作弊行为。所谓作弊是指为谋取私利,与当事人串通(包括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法律问题作出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或结论的行为。 (2)失职。所谓失职是指律师未能按照要求尽到注意义务,法律意见书不能对委托事项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从而导致当事人产生误解或错误认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四)产权交易机构的违规行为产权交易机构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弄虚作假。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产权交易场所,它负责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受让人申请参与竞价的登记以及对交易进行鉴证等。产权交易机构弄虚作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1)与转让方串通发布虚假信息; (2)在受让人登记上弄虚作假;(3)在产权交易鉴证上弄虚作假。2.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产权交易机构未能尽到善意注意义务,在信息披露、受让方登记、组织交易和出具有关交易凭证上有失职行为,导致交易上不规范,给参与交易各方造成损失的行为。(五)批准机构及有关人员违规行为批准机构或有关人员对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范进行履行监督职责,其违规行为主要有:1.超越职权,或违反程序履行批准职责。即不按照规定程序或授权批准报批的转让项目,擅自越权行事,违规作业。2.以权谋私。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好处,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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