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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注释】第三十五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⑴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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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1、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有以下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互联网广告作为在线广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提供或者利用应用程序、硬件等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快进等限制措施; (2)利用网络通路、网络设备、应用程序等破坏正常广告数据传输,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广告,擅自加载广告; (3)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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