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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风险提示: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道或者应知道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1、2011年8月,《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大力发展保险电子商务,推动电子保单的创新应用。 2、2011年9月,《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操作规程。 3、2012年5月,《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规范了互联网保险业,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4、2013年8月,《中国保监会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补充了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条件,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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