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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运用互联网渠道进行购物、金融理财日益普遍。但是暗藏在网络另一端的“黑手”也正将魔爪伸向人们的腰包。暗坑:热门领域频成“重灾区”通过互联网消费、购买理财产品已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部分,但是,互联网在带给我们生活极大便捷的同时,因交易主体更具有隐蔽特性,也让一些黑手盯上了大家的腰包。公安部门网络安全保卫专家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工具的金融诈骗正在明显增多。互联网金融诈骗具有犯罪隐蔽性更强,取证难、犯罪成本低、影响面广的特征。据专家介绍,互联网金融骗术正不断翻新,利用“网银升级”进行诈骗比较多,大家在接到银行短信后,盲目的登录短信上给出的网络地址,个人银行信息就会泄露。在此之后,还相继出现了利用“钓鱼网站”方式、网络传销方式进行诈骗。随着各类“宝宝”的盛行,借助眼下时髦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事情也不断增多。另外,众筹、投资理财成为热门领域,借助“网络众筹”来诈骗百姓钱的事例也时常发生。特征:高回报诱惑屡试不爽那么大家应该如何识别“问题互联网金融”。虽然诈骗手段不断升级,但通常会以高回报的方式蛊惑大家参与。当前,在互联网金融诈骗中,骗子的手段主要有三类。一、犯罪嫌疑人许诺在较短的期限内给较高的分红,如一月甚至一周能拿到一笔远高于正常存款收益的分红;二、犯罪嫌疑人会利用银行理财的漏洞实施骗术,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渠道购买银行和储户的信息,登录网银账户,将存款变为某类理财或外币资产,然后再用“伪基站”给受害人发来账户资金减少的信息,而受害人往往通过ATM查询后,发现存款确实出现了减少,便会接着按“问题短信”进行操作,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会通过骗子预设的问题网站登录网银,最终被诈骗者彻底截获网银动态密码等关键信息,从而盗走其个人财产;三、随着P2P的大肆兴起,P2P问题平台不断出现,多数虚假投资,借款人信息都是虚构的,而包装的项目往往是高大上。诈骗者会先从信息贩子手中,获得受害人的真实身份资料,接着会进行消费分期、网上借款等,之后把网上购买的物件,通过专业公司低价折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您将不知不觉地就背上了“莫名债务”。识别:关注平台真实背景如何识别P2P网贷平台优劣?投资人甄别平台优劣时有三看。一看,平台是否独立,即平台运营母公司,仅有平台单一业务,而不涵盖其他业务,涉及众多关联公司,这样就避免将投资人的钱从“左口袋”移到“右口袋”,减少“自融”的事件发生。二看,资产是否安全,围绕着有核心驱动力的优质公司才能创造出安全的资产。三看,公司能否可持续经营,而不应该过分看公司经营场所是否气派。更为重要的是,要看一家公司的真实背景、实际控制人是谁,而作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有资本占比较大的平台往往可靠度比较高。
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行动在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版权或相邻权利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网络域名权利、侵权和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存在产品缺陷,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 (10)行政机关进行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网络商品交易、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网络民事、行政事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 (二)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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