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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一、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二、破产案件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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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三、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四、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一)关于本案终结执行是否合法的问题。本院认为,执行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的个别执行,目的在于实现特定债权人的债权,而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进行的概括执行,注重对所有债权的公平清偿,具有对一般债务清偿(包括执行程序)的排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并裁定宣告长沙中意公司破产后,中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本案是否可以恢复执行的问题。破产程序的排他性,不仅体现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而且体现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相关财产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追加分配,而不是通过恢复已经终结的执行程序行使权利,否则,就有违通过破产程序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精神。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宣告长沙中意公司破产,执行程序也已经依法终结,上海航天公司要求实现债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本案执行程序依法不能恢复。(三)关于本案能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且不能恢复执行的前提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中所指的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而不是在执行程序终结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由于本案执行程序不能恢复,对上海航天公司提交的关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材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第十一章破产保护是一个法律流程,公司向联邦破产法院递交申请,并根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进行重组。该程序将启动一个法律机制,被称为“自动冻结”,就是临时禁止债权人采取措施收回破产申请之前他们拥有的资金或财产。自动冻结也临时禁止对公司的任何法律诉讼。取消自动冻结需要指定法院的授权,大多数情况下要在第十一章破产保护流程结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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