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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
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施工任务(一般指土建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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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想要进行预缴劳务分包,可以了解上面的内容。
应该没有吧,劳务分包计取的仅仅是劳务报酬及人工管理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对外支付的款项。(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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