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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是:按照豫劳险[1992]20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及抚恤金按以下标准发放...
依据黑人保发[2010]53号《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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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黑劳社发[2003]50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芬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现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由现在的5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遗属救济费标准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遗属救济费随着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三、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5%;1937年7月7日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遗属救济费标准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 四、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为鳏寡孤独的,其遗属救济费还可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本通知第三条增加部分)的基础上再增发10%。 五、调整后遗属救济费发放范围,仍按黑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和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审批办法,中直行业、煤炭、军工企业仍按黑劳社函[2002]75号函办理,市(地)自行决定审批。资金来源仍按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3号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3200元调整为5000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加社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领的待遇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两部分。丧葬补助费为2021元,只有实行火葬的离退休人员才能享有,其家属凭借其火化证明及火化收据领取,棺葬人员不能享有。一次性困难补助部分,金额为其生前8个月的月基本养老金。除这两部分之外,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如果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月享受抚恤金。这里的“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是指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它符合规定的直系亲属,并且无任何生活来源。抚恤金按照死亡职工生前所在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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