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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
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是有限制的;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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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培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是有条件的。一是约定条件的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才能约定违约金。如果是全体职工都能享受的上岗前所必须的培训或岗位培训,这属于企业的内训,是企业对职工应尽的义务,不能与职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二是违约金的数额的限制:不能超过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分摊的费用。
1,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 2,如果用人单位不遵照本法规定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3,劳动仲裁,一般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4,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追究劳动合同违约金有时间限制,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内追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从中断开始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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