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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理危废的量刑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行...
非法处置危废入刑标准为非法处置危废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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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危废入刑标准为非法处置危废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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