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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改造项目所建住房都是成本较低的多层普通住宅。且回迁户较多,而被拆迁地片儿上的项目,如无地段上的限制,可以盖高档、高层建筑,不必考虑拆迁...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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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二)职工、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等。(三)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第三条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权属清晰。出售在学校校园、工矿作业区域内的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缓上市:(一)已列人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三)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四)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五)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书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六)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第五条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抵押和租赁。房改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第六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按照“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办理。第七条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不得造成该户职工家庭新的住房困难,交易后该户不得再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再购买或租用政府优惠价格供应的其它住房。第八条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按下列程序办理:合同备案之日止,对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的住房,且已按前款规定足额纳税的,其相当于税款金额部分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新购房价款大于或等于出售房款的,予以全额退还;(二)新购房价款低于出售房款的,相当于新购房价款部分予以退还。除此以外,为鼓励房改房上市交易,市财政给予接转让房改房成交金额1%的补贴。职工、居民申请退还上述款项时,应凭原始纳税凭证、新购住房付款凭证或预(销)售商品房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办理退款确认手续。办妥新购住房交易手续后,持经确认的退款凭证,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补充: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所需资金数额,由市财政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予以拨付。第十二条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进行置换,房改房按评估价计价,缴纳1%的土地收益金。商品房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计价。置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和现行政策的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换所得的房改房,可比作商品房出售。第十三条房改房相互交换、房改房与公房交换、房改房与私房交换,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应各自按交易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交换住房应交税费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职工、居民的房改房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所抵押的房改房,所得的价款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税费后,优先受偿。第十五条出租房改房按《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租金收人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第十六条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职工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房改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已购房改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对房改房上市交易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只适用于房改房首次进人市场,房改房转让以后再次进人市场交易的,按有关私房交易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本试行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廉租房政策是针对无法购买商品和无法购买经济适用住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而设计的社会保障性住宅政策。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分配租赁的方式,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一、新的房地产政策——国八条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继去年5月的国十条之后,国务院于201126日出台了国八条,指导全国楼市的政策导向,随后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各地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调控楼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重点内容如下:第三条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的,按销售收入统一征税。税务机关应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加大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应用力度,加强现有房屋交易税收征管试点和推广,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第四条:加强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政策),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可以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实施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行为。2、新的房地产政策——北京市第十五条以国八条为指导,北京市于2011216年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规定了本市的具体办法。其中(四)严格执行国家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现有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造成的税收漏洞。(五)实行差异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业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设安全成本和销售价格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机关批准,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机关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公布。(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监督检查。重点清算和检查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后第二天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无住房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有两套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有一套以上住房的,不能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五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暂停在本市出售。(十一)加强对购房者资格的审查,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者资格核查机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非法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依法严肃处理。与其他地区相比,北京出台的细则是中国最严格的调控政策。其中,本市户口居民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非本市居民限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缴纳5年保险)的政策将在短时间内减少北京的房屋成交量。3、新的房地产政策——金融抵押贷款紧缩政策:根据国务院精神,银监会还表示,要做好差异化信贷政策。今年以来,央行不断加息,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导致银行信贷额度紧张。许多银行取消了之前贷款的优惠利率,并严格审查和执行开发贷款程序。目前,北京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实行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这项政策的目的是降低流动性,对住宅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其贷款利率接近或达到目前商业项目的利率水平,商业项目因减少或抵消之前的利率差异而出现短期积极现象。4、新的房地产政策——征收房地产税政策:房地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向产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目前的主要作用是提高产权人的持有成本,平衡资产贫富差异。打击房地产投机者,理论上可以抑制过高房价地区的房价,但相关问题比较复杂。财政部宣布两地试点后,重庆和上海相继出台细则,并于2011年2月前实施。重庆试点地区仅限于主城区,不包括我公司合川区项目,因此在房产税方面,项目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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