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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诉讼时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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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民事诉讼做出时效上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是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的,但对于相关诉讼案件的处理上,还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如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可以对诉讼时效进行中断和中止处理,具体条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来判定。
在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的概念,准确的表述应该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各国通行的规定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如日本、台湾省等。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法官培训中也认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在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颁布之前,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行政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只是法律讨论和个别法官的个性化判例。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基本确立了行政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原则。但解释第125条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对2015年5月1日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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