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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第一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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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七个工作日折合为自然天数为九天。如果单位不给你陪产假,你可以向单位请假,并写明请假的事由为陪产假,如果单位还是不同意给假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单位批假但是未发放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享有休婚假的权利,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不能对抗该权利,即如侵犯了劳动者的休婚假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 二、晚婚婚假多少天、晚婚婚假规定、法定晚婚婚假几天? 1、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市卫计委、市人社局20日发布《关于请婚假产假护理假有关规定的通知》,从2017年4月1日起,婚假从以前的5日调整为15日,男方可休护理假15日。另外,从2017年1月1日起,增加产假30日。婚假调整4月1日起增加10天《通知》规定,2017年4月1日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7号)规定,给予婚假五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晚婚假。企业职工按照原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的规定,给予婚假五日,符合条件的同时按原《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婚假2017规定享受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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