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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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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 如果你符合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科申请。如无法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 如果你符合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科申请。如无法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 如果你符合规定,可以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科申请。如无法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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