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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除了可以冻结公司账户,还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对公司持有的证券进行冻结,对公司所有的土地、房产、林机动车进行查封,对各项权...
1、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2、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3、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有企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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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账户后,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或者被保全人可以申请解除账户的冻结: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一、根据“货币的占有与所有一致”原则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将货币存入银行时,就将货币的所有权让与了银行,换来了对银行相应的债权,他们可以根据不同存储种类,随时或按期要求银行返还存款及利息。相应地,银行获得了该笔货币的所有权,同时负有向存款人返还存款及利息的义务。 因此,可以认为,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是其对银行的债权,从法律意义上存款人不具有存款的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将存入银行的钱仍当然的视同自己的钱,而不是只享有对银行的债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和认识,主要是由于这种债权的实现非常可靠(除非商业银行发生破产的极端情况),以至于误认为个人存于银行的钱,就是自己的钱,其实从法律上讲,并非如此。 二、具体到本案,第三人向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打入资金时即丧失了该笔资金的所有权。 相应地,被执行人而非第三人取得了对银行在该笔资金范围内的债权,此时第三人也不能要求银行返回相应数额的资金,即不享有对银行的债权。而第三人则取得了对被执行人相应的债权(即要求其返还)。因此,可以认为,第三人向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打入资金是以丧失资金所有权的方式获得对被执行人相应的债权的行为,其本身不对银行产生债权。 当然,如果确实是错误打入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则被执行人取得该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返还。
账户冻结时间有很多情况,如果是诉前保全就会先冻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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