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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冻结账户不当得利?

2022-07-28
一、根据“货币占有与所有一致”原则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将货币存入银行时,就将货币的所有权让与了银行,换来了对银行相应的债权,他们可以根据不同存储种类,随时或按期要求银行返还存款及利息。相应地,银行获得了该笔货币的所有权,同时负有向存款人返还存款及利息的义务。 因此,可以认为,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是其对银行的债权,从法律意义上存款人不具有存款的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将存入银行的钱仍当然的视同自己的钱,而不是只享有对银行的债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和认识,主要是由于这种债权的实现非常可靠(除非商业银行发生破产的极端情况),以至于误认为个人存于银行的钱,就是自己的钱,其实从法律上讲,并非如此。 二、具体到本案,第三人向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打入资金时即丧失了该笔资金的所有权。 相应地,被执行人而非第三人取得了对银行在该笔资金范围内的债权,此时第三人也不能要求银行返回相应数额的资金,即不享有对银行的债权。而第三人则取得了对被执行人相应的债权(即要求其返还)。因此,可以认为,第三人向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打入资金是以丧失资金所有权的方式获得对被执行人相应的债权的行为,其本身不对银行产生债权。 当然,如果确实是错误打入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则被执行人取得该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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