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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检查、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查封房产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
法院有权冻结他人个人账户的情况有以下三种: 1、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账户。 2、在法院执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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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他人的账户,一般有两种情形。第一种: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因原告的申请以及提供担保,法院冻结被告的存款或账户。冻结的期限第一次是6个月,以后续冻就是3个月;第二种:申请执行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被告,被告的身份就是被执行人,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账户后,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账户,甚至可以直接扣划到法院的账户,以备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这些在民诉法以及有关解释里都有规定。作为账户的所有人,如果认为法院冻结行为违法,保全冻结可以提出复议;执行中冻结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或执行异议。
法院冻结个人银行账户最长9个月。《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只要不是假的,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冻结、扣划都是执行措施,是采取冻结还是扣划措施依据的是法院生效的执行裁定书,要求银行等协助单位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经常打印一些空白格式文书然后由执行员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填写时可能填错、修改,出现上述情况,银行等协助单位在协助执行时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可审查是否与裁定书裁定采取的措施一致、执行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是否齐全,如果这些都没有问题,仅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填写的措施有涂改,可要求执行员在涂改处签字按手印确认真实有效,即可协助执行。否则,不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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