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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法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
按照《保险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一项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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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登报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依据《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的条件: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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