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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
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依照保险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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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双方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且需要在约定保险标的发生双方约定情形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只有在发生法定情形时,保险人才能解除合同。此外,事实上,保险合同是合同分类的一种,同时也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保险人与投保人也可以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约定保险合同的解除期限。
解除保险合同,就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但是,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合同条款已不适应当事人的要求,投保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保障自己的利益的形式,如果他放弃以参加保险的方式来获得保障,应允许其解除合同。因此,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保险人承保决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第一、二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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