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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请;已经受理的,暂缓进行审核。责令证券公司暂停签订新的集合及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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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第10条的规定: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由财政部核拨。(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任职资格。(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条件:(一)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四)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证券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XX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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