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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请;已经受理的,暂缓进行审核。责令证券公司暂停签订新的集合及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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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三)基础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七)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九)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发生变更;(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相关机构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专利申请: 1、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未使用中文、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 2、材料不齐全的; 3、外国人未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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