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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退侦之后就需要继续进行侦查,检察院对于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一般补充侦查的...
案子的始和终最后都需要检察院来把关和决定的。公安机关只是根据决定来执行而已。公安局把案件移交检察院,说明侦查结束侦查终结,但也不排除退回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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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可以在退侦后进行提审。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不能。根据一件事不再合理的原则,法院有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得作为其他司法机关再次处理的理由。《公安机关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有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1)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判决、裁定;(2)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立案侦查的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驳回、撤销判决、裁定。
未出现新情节,一般不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检察院第二次退回公安进行补充侦查后,公安应当在1个月内侦查完毕,再次将证据材料提交给检察院。(这对于公安是第三次提交了。公安第一次提交,检察院第一次退;公安第二次提交,检察院第二次退;公安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提交,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的,一般会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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