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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 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第三,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
第一,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旁人)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第三,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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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2)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日常生活中,我们一旦遇到有一些自己不能够解决的事情的话,第1个反应就是要到公安机关来进行报案,然后一些工程一个机关为我们的声章做主,当然有一些情况的话,它可能并不是我和我们国家关于立案的条件,因此有一些是不能立案。
1、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决定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综上所述,现在一些政府官员在岗位上不务正业,接受他人贿赂,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公安机关会立案。受贿案件立案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检察院会提前介入,等证据充分后,侦查结束,下面由检察院起诉。普通的受贿案件从立案到审判基本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请求不立案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有控告人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不立案通知书》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决定立案侦查困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应当制定侦查工作计划。调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案件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确定线索来源的可靠性和可疑范围;(2)调查方向和范围;(3)发现案件所需的措施;(4)调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5)如何与相关方合作的各个环节紧密联系;(6)调查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7)预谋犯罪案件的,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损害和防止损失的措施。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认为受理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编制备案报告备案。有案件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立案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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