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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同居罪的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
非法同居关系涉嫌触犯了重婚罪,双方虽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涉嫌重婚。《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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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根据本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关于本院请示中一、二条所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瞒结婚时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现一方提出离婚,是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共同特征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隐瞒结婚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对待,而应作为登记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离婚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这类违法者,违反我国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相关的当事人员应积极的登记办理。解决这类非法同居,取得相关的婚姻关系。一旦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在办理离婚时,可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财产进行合法的分割办理。
非法同居不会判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会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理。
所谓“非法同居”主要可能会受到道德及舆论谴责,较少可能触碰刑事法律。现代社会已经对高度重视婚姻自由,对同居关系法律上也有一些规定。但一般来讲,同居不涉及刑事犯罪。唯一可能涉及的是重婚罪。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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