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赌博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
前者虽然多次参与打麻将,但输赢不大,或者提供场所、赌具,但行为人未从中渔利的,或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如茶水、空调费)的,不能认定为赌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您所说的当事人是不是构成聚众赌博罪,我认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我看到您的主要问题并不是赌博罪,而是说的故意伤害罪,我认为如果当时确定B砍伤A致A重伤的话,很明显B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在这种情况下C、D是否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呢?如果C、D并没有参加伤害行为,单纯是B的个人行为的话,那么对于C、D是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如果C、D也参与的情况下,则构成共同犯罪,要负刑事责任,在C不归案而D自首的情况下,只要能查明案情,会做出判决,不会非要抓住C,D的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C、D共同自首,也是一样的,都可减轻或从轻处罚,如果ACD私下调解,也不能撤销案件,但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对量刑幅度有影响。
认定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认定其客观方面,即所谓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一)聚众赌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三)赌博罪的共犯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相信大家也清楚了吧。不过在区分赌博行为与赌博罪的时候,关键还是在于法律中规定的赌博罪的立案标准。换言之,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的,那么才能认定赌博行为构成犯罪。
聚众赌博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3人已浏览
800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2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