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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咨询行政复议维持这件事 经复议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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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由哪级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作规定。请问,这类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应当由哪级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性质相同,据此,这类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行政复议改变法条但维持结果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因此,诉讼的对象应该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权属于由该机关所在地法院,一般情况下是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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