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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部分维持规定是什么

2022-07-12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由哪级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作规定。请问,这类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应当由哪级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性质相同,据此,这类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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