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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2)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4)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5)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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