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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
前已进入夏季,气温持续升高,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处于夏季火灾爆炸事故高危险期,影响消防安全的各类因素明显增多。为确保农场辖区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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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如对罚款事项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
法律对于探望子女的次数没有规定。具体情况由双方约定:每月几次、什么时间探视。这个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1)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2)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3)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4)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5)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6)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7)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8)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9)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10)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11)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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