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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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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很简单,社保设计之初就想到了,为了防止劳动力无序流动,给用工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难,就设立了一个回工制度。即,员工辞职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存在了,单位到社保办理用工减员,同时社保给你出具一个回工回执,本地人你可以凭回执到社保服务中心报到,办理失业登记。也可再就业交付新单位,单位就可凭回执到社保给办理缴费手续了。否则,你就会被一个劳动关系栓死,与社保有关的任何事你也做不了。
可以,但劳动关系必须转移。与原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持有新公司的就业登记名单和原公司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少表,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向参加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个案支付原公司未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办理原公司的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后,新公司可以支付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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