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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你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次选举得票没过半数,补选只要求总票数的三分之一。另选他人中的“他人”是否指候选人中的一员,还是候选人之外的适格主体? 以《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为例 第三十五条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差额数,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已达三人以上但仍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补选产生的委员(包括副主任、主任)应当从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选择,另选以得票多少排序进行补选,达标准者当选。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是赋予村民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如果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提出其他候选人,也不违反该法的禁止性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从下列方面对现行有效和正在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一)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三)是否存在职权与责任关系明显失衡、自由裁量权范围过大;(四)是否存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及问责机制缺位;(五)其他制度廉洁性风险。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现行有效和正在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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