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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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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法条关系在理论上主要有想象竞合犯说、法条竞合说、无竞合说和牵连犯说等观点。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务骗取他人财物”的表现形式恰好落入二罪名犯罪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即外延上的重合区域,可以认为存在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于司法适用中一直存在争议的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其功能相当于注意规定而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在适用时不能仅仅适用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而全盘排除诈骗罪的适用。 一、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关系 通说认为当法条之间存在全部重合或部分重合时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当成立中立关系或者排斥关系时则不存在。但也有学者否认部分重合法条竞合的存在,认为法条竞合只存在一法律条文全部内容为他一法律条文内容的一部分的情况。若存在部分重合也只成立想象竞合犯。对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者的重合部分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形,而学者对其认识不同,观点也就各异。 (一)想象竞合犯说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最明显的特征是它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为前提。该说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侵害了两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客体是侵犯了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依照《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根据其罪行轻重分两个量刑幅度处罚:其 一,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关键在于“骗”,如骗取金钱、爱情、职位、荣誉等,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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