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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
1、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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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定义、量刑】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司法解释对于招摇撞骗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根据情节轻重,本款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第二款是关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有必要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给予特别维护。假冒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是非常严重的一种罪行。因为它会使国家机关的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坏。对政府和其他部门在日后进行相关工作,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困难。并且损害到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客体是侵犯了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依照《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根据其罪行轻重分两个量刑幅度处罚:其 一,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招摇撞骗罪构成的特征包括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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