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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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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效指民事权利受侵害权利定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效期间届满民院权利权利再进行保护制度律规定诉讼效期间内权利提请求民院强制义务履行所承担义务定诉讼效期间届满权利行使请求权民院再予保护值注意诉讼效届满义务虽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请求权行使仅发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消灭事超诉讼效起诉民院应受理受理查明止断延事由判决驳其诉讼请求 票据诈骗罪追诉时效规定:向民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效期间诉讼时效为两年时间
票据时效(Aging otes),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进行票据权利的行使的期间。这里“票据权利的行使”作广义解释,既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也包括请求承兑、请求作出拒绝证明书等。广义票据时效相应地也应包括行使票据权利的时效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经过一定的期间不行使票据权利或不保全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不能有效地行使相应的请求权,票据义务人当然得拒绝其请求。
法院除权判决前有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不低于60天。持票人应当在公示催过期间或公示催告期满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持票人未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该判决不能上诉。但持票人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通过诉讼主张票据权利。当然持票人此时也可依据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基础业务关系,向其直接前手主张基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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