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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案件,根据1979刑法,如果在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1、如果根据证...
票据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在伪造票据情形中,被伪造人由于未在票据上亲自签章,因此不负票据责任。此项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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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资金不足时,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是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促进商品交易而向银行提出的金融需求。 《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的变更是指行为人通过修改、挖掘、拼接等手段改变原始真实票据内容,歪曲事实或者冒充原始原件的行为。例如,票据上有伪造和变更的签名。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 具体讲,有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 在外国票据法上,还有参加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种类较少,但在台湾地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的票据制度中,票据债务人范围与国际票据规则接轨,基本相同。 除了最后的受让人(持票人)外,以前程序的所有人均是票据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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