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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公安机关前期追回非法集资财产后,资产处置小组将清算非法收入,最后由人民法院判决。《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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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钱款不足以返还的各机关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第七章性质认定第三十二条性质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进行认定。第三十三·条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第三十四条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依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直接作出性质认定。第三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一)联合调·查组提交的。(二)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但行业主(监)管部门难以定性的。(三)下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认定申请。联席会·议在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业技术标准认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出具认定结论。第三十六条对于重大且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省级人·民政·府难以进行性质认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一旦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或者集资者仍不能撤回集资的,参与者应当承担损失,不得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根据《禁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不得转移给国有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其他不参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债权债务撤回后,有剩余非法财产的,没收并当地上缴中央金库。在禁止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不能通过财政拨款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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