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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
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及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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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检验要求1、主体部门检验前,墙面施工孔必须按规定密封,做隐蔽工程检验记录:未经检验不得进行装饰工程施工,必须分阶段进行主体部门工程质量检验时,建设部门项目负责人在质量监督基础上向质量监督人员书面申请,经质量监督站同意。2、混凝土结构工程模板应拆除,表面清洁,混凝土结构缺陷处应整改。3、楼层高度控制线必须明确弹出墨线,制作醒目的标志。4、工程技术资料存在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5、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的主体分部工程施工内容已完成,检验.检验报告应符合现行检验规范和标准要求。6、安装工程中各种管道预埋完毕,位置尺寸准确,相应测试完成,结果符合规定要求。7、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可完成样板间或样板单元的室内油漆。8、在主体分部工程施工中,质量监督站发出整改(停止)通知书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完成报告书送到质量监督站备案。二.主体分部工程监督检验.检验的主要内容1、对实体质量检验的一般规定(1)检验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强调强制标准执行情况的检验(2)重点检验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结构安全的重要部分(3)检查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相关的主要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书。试验报告书。目睹取样检查资料和结构实体检查报告书。2、检查结构混凝土和承重结构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状况3、实体质量检查必须辅助必要的监督检查。4、检查主体分部工程外观的感觉质量。5、检查工程参与者的质量行为和质量制度履行情况。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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