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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如下, 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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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时,依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进入种植、养殖基地,加工、销售和使用场所进行抽查、检验;(三)对经检测不合格的生鲜食品,有权查封、扣押并监督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措施。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产、扣押财产、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在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根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渠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或者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管理谈话。(二)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提交更有效的应急计划。(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的频率和内容。(四)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五)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六)要求商业银行降低流动性风险水平。(七)提高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最低监管标准。(八)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对其与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提出限制性要求。根据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银监会可以对其境内资产负债比例或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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