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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措施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3)记入诚信档案;(4)责令改正...
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时,依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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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产、扣押财产、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在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根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渠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资金监管只是一种在二手房买卖流程中的保障行为,一没有强制性,二不影响交易流程。一般,有的房子原先有贷款,下家付了首付款用于替上家注销抵押(也就是去银行还清贷款并去交易中心申请把抵押记录信息注销掉),但是上家把这笔钱用于其他用途了,而房子过户的前提是房子必须抵押注销,导致房子没办法过户(无法强制过户,因为抵押没注销)。资金监管是把购房人已经支付的房款,保管在由上下家同意的第三方资金账户里,专款专用。也就是说,只能用于还清上家贷款,这样就能保障交易流程的顺利和安全。一般资金监管账户,中介会提供他们专门的账户,如果不是通过中介或者不相信中介,那也可以指定某个银行或直接委托房产交易中心,它们都有相关的监管账户的。最后,要在合同中约定好账户名和账号,并且约定好何时以何种方式放款就行了。(比如由下家同意,在上家和原贷款银行约定好的还款日,由资金监管账户直接划账给原贷款银行用于还清上家贷款)诸如此类的。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008年3月,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为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实施,促进上市公司做好决策环节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中国证监会同时制定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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