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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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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投资或者转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允许扣除。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约定年限超过10年的,如土地使用权40年,按40年摊销。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完成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一)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者该比例不超过85%,但其馀可销售建筑面积已租赁或自用(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三年未销售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于前款列出的第三种情况,在注销登记前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甲方计算法是指在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根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屋、车库等房地产开发产品,分别采用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或房地产开发产品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计算每个房地产开发产品的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每个房地产开发产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计算,分期开发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同时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金额。2、B计算法是指在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车库等房地产开发产品等)为单位。),首先统一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和扣除。然后根据房屋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比例、房屋开发产品的定额成本比例或其他合理方法,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门面房屋、车库等其他房屋开发产品中分配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每个房屋开发产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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