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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抵押物的价值往往不等于其担保的债权。有的超过债权,有的不足以清偿债权。超过债权的部分应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应由债务人清偿。这是因为作为抵押担保,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债务人本人作为抵押人,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继续按一般债务清偿,超出部分仍归债务人所有。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债务人和抵押人是两个人。抵押人只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不再对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负责,应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当然,抵押物价值超过担保债权的,应当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物的价值往往并不与其担保的债权额相等,有的超出债权额,有的则不足清偿债权额。超出债权额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应当由债务人负责清偿。这是因为作为抵押担保,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在债务人本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又是抵押人,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继续按一般债务清偿,超过的部分仍归债务人所有;在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抵押人是两个人,抵押人只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的债务,抵押人不再负责,应当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当然,抵押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应当归抵押人所有。
1、单位没有足额支付赔偿金,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齐。 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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