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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损失的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损失认定,一般情况下依靠通常意义上的当事人举证难以实现,因此,对损失的确定不能过于强调当事人举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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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该问题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只是对承包收益明确可以继承。 本案中老二、老三继续耕种是延续承包经营权,农场收回属于承包经营权丧失,可视为丧失取得收益的权利,得到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在权力上该笔补偿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本案中老大是否有权得到还涉及其继承权行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就让老二、老三继续耕种是不是属于放弃继承权就是关键问题,还请明确有没有变更经营权人,让老二老三中了多长时间,以便详细解答。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所有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集体土地或者集体拥有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所得并不完全归属于自己,而是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部分上缴给发包方(土地使用权方)。常见的土地承包经营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承包的土地所有权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这个土地的使用权是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一般是农用地使用权,另外还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税法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纳入征税范围,涉及到的税种是营业税和所得税,集体土地转让属于不征税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征税的先例(小产权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实际上未发生权属的转移(还是集体所有),不征税。
承包合同成立以后,发包人要将约定的财产交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开始对土地等生产资料行使生产经营权。承包人有权合理地充分使用承包的财产,他可以根据承包合同自行决定生产计划和农作物布局。有权自主地分配劳动力,组织家庭内部成员的劳动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益。对通过使用承包财产所取得的合法利益收入,承包人享有收益权。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所得的全部劳动成果,除上缴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部分之外,剩下的归承包人所有和自主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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