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禁止非法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经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经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经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经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国境五公里以内,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需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生育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生育的; (二)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三)婚外生育的; (四)非婚生育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03人已浏览
3,016人已浏览
922人已浏览
4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