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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所讲的条件不很清楚,可以对照广西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就知道了(注:壮族在广西人口超过一千万)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非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六条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三)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持有边境居民证且连续居住10年以上的。
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禁止非法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经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经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经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经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国境五公里以内,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生育的; (二)以收养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的; (三)婚外生育的; (四)非婚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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