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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3)可能对公众造成...
答: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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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申请的商标是属于个体户但也相当于个人的。商标申请是自然人或者企业单位取得商标专有权的过程。申请人需要到国家商标总局提出商标申请需求,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后,才能颁发商标注册证。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许可的,应当提前申请名称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批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一起申请。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收费。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欺骗或误解公众。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表明仍在开展该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2、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的行为。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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