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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按实施的时间先后不同分为事前听证和事后听证。 1、事前听证。事前听证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进行的听证。事前听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行为的侵害。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保证行政决定合法公正性。从而提高行政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我国行政处罚听证是正式的事前听证。 2、事后听证。事后听证指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后进行的听证。事后听证可以方便行政机关迅速作出决定,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事后要求进行符合该决定具体情况的听证。如果不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对当事人不产生无法弥补的损失,行政机关可以决定采用事后听证的形式。如涉及金钱利益的行政裁决,一般采取事后听证的形式。
1、准备阶段:根据听证的相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并向上级领导请示。同意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简短会议,对工作进行详细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和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2、联系安排会场,准备麦克风,制作席卡等详细工作。2、举办阶段: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者的义务等。确定陈述者的发言顺序,发言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应做好记录工作。三、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提交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终决定提供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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